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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直卫计系统2017年公开招聘198名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7-12-11 08:56:50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衡阳市直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98名专业技术人员,现将具体招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在纪检监察部门、市人社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市卫计委成立衡阳市直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卫计委人事科负责具体招聘工作组织实施。 

三、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报名应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术资格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方符合应聘条件。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资格审查中涉及年龄的计算方式为:30岁及以下是指1987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其他依此类推。出生日期以应聘人员有效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按足年足月计算。 

(二)不能报名应聘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在读全日制非应届普通高校生; 

4、现役军人; 

5、在各级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的人员; 

6、聘用后与事业单位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计划 

本次共11个市直卫生单位计划公开招聘198名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单位、岗位、计划及条件和笔试科目等相关信息详见《2017年衡阳市直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试用考核、聘用进编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本次公开招聘公告在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衡阳市卫计委网、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和各招聘单位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报名时间:2017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各招聘单位人事科,各招聘单位人事科科长负责具体报名工作(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2、报名要求 

①应聘者须填写《衡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提供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应聘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报名证明。 

②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严格按照专业要求报名,提供的报考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个人信息与报考专业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③应聘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资格审查 

各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格材料进行初审,资格初审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在《衡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上签名盖章,并报市卫计委和市人社局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笔试。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初审、复审和聘用进编前资格终审,并贯穿招聘全过程。提供虚假应聘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予以处理。 

(四)笔试 

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一般为1:3。对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核减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予以取消,该岗位应聘人员可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或退还报名费。应聘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招聘单位要求降低比例开考的,经招聘单位申请,市直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可以开考,最低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2。 

笔试由衡阳市直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笔试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各招聘岗位笔试科目详见《2017年衡阳市直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 

笔试采用闭卷纸笔作答方式,在答题纸上作答。题型为单项选择题,每个专业100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准考证》由招聘单位电话通知考生到报名单位人事科领取。 

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证。缺少证件者不得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将在衡阳市人社局网进行公示。 

(五)面试(实践技能考试) 

1、面试方式:采取实践技能考试或结构化面试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医卫类岗位采取实践技能考试方式,非医卫类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各招聘岗位面试方式详见《2017年衡阳市直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 

2、面试(实践技能考试)对象确定:按招聘计划1∶2的比例,在应聘该岗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实践技能考试)对象。面试(实践技能考试)对象达不到招聘计划1∶2比例的,核减招聘计划。核减计划后面试(实践技能考试)对象仍达不到招聘计划1∶2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实践技能考试)对象。 

3、结构化面试由市招聘办统一组织实施,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实践技能考试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应聘者凭笔试准考证和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面试(实践技能考试)。 

4、招聘岗位实际参加面试(实践技能考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应聘人员面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考官组、同一套题本)形成有效竞争岗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实践技能考试)分数。 

笔试和面试(实践技能考试)均不指定任何考试用书和资料,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六)成绩合成和排名规则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七)体检 

体检对象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则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为1次(面试或实践技能考试未参加者,均不能列为递补对象)。 

(八)公示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及体检结果,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预录人员并在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不再递补。 

(九)办理手续 

预录人员经公示无异议者,进入试用期,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已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或执业证者,试用期为6个月,其他录用人员试用期均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 

已取得相关资格证者:试用期6个月满并考核合格者,予以办理录用、进编、工资审批等正式工作人员相关手续;未取得相关资格证者:自签订聘用合同日起3年内,须取得相关专业资格后予以办理录用、进编、工资审批等相关手续,否则,取消该次公开招聘成绩,解除聘用合同,不予办理录用、进编等相关手续。 

六、纪律与监督 

1、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中共衡阳市纪委、中共衡阳市纪委派驻衡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律检查组对本次招聘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相关部门将按管理权限及时受理与此次招聘有关的各类举报。 

2、应聘人员应诚信参考,珍惜考试资源,未经批准缺席面试或放弃聘用资格的,3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应聘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处理。 

3、实行回避制度: 

(1)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2)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监督电话:中共衡阳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8866630 

中共衡阳市纪委驻市卫计委纪检组:8226825 

衡阳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2896686 

衡阳市卫计委组织人事科:        8220025 

本简章由衡阳市直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衡阳市直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1、2017年衡阳市直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2、衡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3、各单位简介 

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各单位简介.zip
2017年衡阳市直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xls
衡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doc 

来源:

http://www.hy12333.gov.cn/xxgk/tzgg/201712/t20171207_1902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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